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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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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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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山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山东省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分会(简称“山东玻璃协会××分会”)或山东省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山东玻璃协会××专业委员会” )。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秘书处可设在协会秘书处,也可挂靠分支机构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单位。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协会确定秘书处管理和联系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分支机构的申请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变更注销,对其工作规程、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凡协会会员可自愿参加相应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在协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会员是协会的当然会员,应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分支机构会员会费统一交至协会,各分会不再另收会费,协会可按一定比例拨给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专业或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分支机构应与协会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每年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分支机构名义举行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应报协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并经协会秘书长签发。以分支机构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并抄报协会。分支机构印发的文件和出版的刊物应送协会秘书处存档。分支机构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独立银行帐户,其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建立银行存款帐户的,只能申请开设一般存款帐户,按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后设立,并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审计。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其收入经协会批准可全部或部分留用。其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协会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接受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山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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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书   长:焦勇刚  18653376729(微信同号)

秘书处主任:李红丽  15169027360(微信同号)

协会邮箱:sdaiga@sd-gla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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